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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9 第05版: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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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女可获得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款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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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女子刘某与某市城中村某组李某结婚,并将户籍迁入城中村。2020年初,刘某与李某离婚,但户籍仍在城中村并单独列户。之后,刘某外出打工,且未再婚。 当年年底,该组部分土地被征收。随后,该村通过召开全体村民代表会议,制定征地款资金分配方案,其中一条约定:离异女方,户籍在本组但长期居住在外的人员按50%分配。此后,该组以刘某与本组成员李某离异为由,未按全额标准分配征收补偿款。 刘某多次协商无果,故将城中村某组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与其丈夫离婚后,将户籍从其丈夫户口中迁出单独列户,但其户籍仍在城中村该组,因此,刘某依法具有城中村该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最终,法院判决城中村某组向刘某支付全额征地补偿分配款。 律师说法 湖北省十佳律师、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志江介绍,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据此可知,刘某与同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的集体经济组织权益。 鲍志江律师称,妇女是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创造者,是推动社会发展和进步的重要力量;依法保障妇女权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组织和个人要树立男女平等新风尚,依法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记者祝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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