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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2-01-28
2022-01-28 第04版:身边事 【字体】大 |默认 |

明知酒驾却不制止同车人当属共犯

作者: 记者祝伟 整理 来源:孝感晚报 字数:596
        近日,某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张某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2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院查明,去年10月6日晚,张某、刘某和同事们一起聚餐。其间,张某饮用白酒3杯及啤酒数瓶,刘某饮用5瓶啤酒。聚餐结束后,张某提出由自己驾小车回家;没有提出反对意见的刘某遂将自己车钥匙交给张某,并坐在副驾驶室指挥。
        途中,张某误把油门当刹车,与前方停车等候红绿灯的一辆小车发生碰撞。交警对张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测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129mg/100ml,经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0mg/100ml。随后,公诉机关将该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刘某均构成危险驾驶罪,属共同犯罪。刘某明知张某在饮酒的情况下,仍提供车辆并指挥其驾驶,对两被告人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且已与被害人达成损坏赔偿调解协议,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
        湖北省十佳律师、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志江表示,刑法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案中,车主刘某在明知同案人张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自己的小车交由同案人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记者祝伟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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