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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09-30
2021-09-30 第05版:身边事 【字体】大 |默认 |

楼上漏水楼下遭殃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 来源:孝感晚报 字数:633
        居住在28楼的胡某和29楼的张某系上下楼邻居关系。今年年初,小区物业将29楼房屋交付给张某。次日早上,物业员工发现胡某的房屋漏水。
        通过实地查看得知,29楼张某家中水管阀门呈开启状态,积水漏至楼下的胡某家中,造成室内装修和部分物品被水浸泡受损。后因协商未果,胡某将张某、物业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经鉴定,胡某的房屋修复费用为14余万元、支出鉴定费1万元、房产内未鉴定部分的物品价值,法院酌定为4.4万余元、物业费损失4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承认该房屋不符合开启水井房水阀门的条件,但水井房阀门却呈开启状态,造成了本案漏水事故;开发商交付的29楼房屋室内入户水管没有安装堵头,存在安全隐患;业主应当检验房屋质量后接收房产,但29楼业主张某在交房当日并未查验房屋,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责任,其对漏水事故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
        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物业承担原告损失的50%;开发商承担原告损失的30%;业主承担原告损失的20%。

律师说法        

        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志江表示,侵权纠纷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鲍志江说,本案中,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不符合交付标准,且未就可能存在的隐患向业主尽到相应的提示和告知义务,物业公司未尽到物业管理人应尽的义务,房屋所有人未尽到谨慎的管理职责,因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记者祝伟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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