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2021-09-28 第02版:今日关注
| 【字体】 | 大 | | 默认 | | 小 |
|
|
大悟首例食品安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
|
作者:
记者郑玉欢 通讯员文博 来源:孝感晚报 字数:874 |
|
|
|
|
|
|
本报讯(记者郑玉欢 通讯员文博)“我对自己的行为深感自责,现诚恳道歉,恳请公众谅解,我一定从中吸取教训!”9月上旬,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周某在一封面向公众的“致歉函”中忏悔道。 日前,由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周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大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零六百元,责令被告人周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被告人周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同时支持了大悟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起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据悉,这是该院办理的首例食品安全领域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周某为追求高额利益,在制作豆芽的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改变豆芽的生长周期和外观,销往超市、蔬菜店铺、小型摊位等处。2020年9月27日,大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其生产的豆芽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抽检样本中含有6-苄基腺嘌吟、4-氯苯氧乙酸钠等成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年3月4日,大悟县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案件时认为,周某的犯罪行为还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遂将案件线索移交该院公益诉讼部门。公益诉讼部门随即立案调查,并在《检察日报》上进行公告,公告期满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7月27日,该案在大悟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经审理,大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介绍,在案件办理期间,该院刑事检察部门、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分别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商超食品安全隐患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加强市场监督,畅通举报途径,严厉打击违法行为,营造良好消费环境,并会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前往大型超市,采取实地调查、现场检查、翻阅资料的形式,检查食品经营资质、存储条件、包装标识等,同时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引导从业者合法合规经营,严把食品安全关,严防“三无”、假冒伪劣、超保质期和有毒有害等产品流入市场。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