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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5-12-02
2025-12-02 第05版:法治孝感 【字体】大 |默认 |

法律援助高效维权视力残疾未成年人获赔抚养费

作者: 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张娜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749
        【案情简介】
        2024年10月9日,陆某某醉酒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闯红灯,与潘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陆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陆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潘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陆某某的三位继承人——妻子、母亲及8岁儿子陆某宏(二级视力残疾人)向事故次要责任方及保险公司索赔无果,陷入生活困境,遂向孝感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中心迅速指派执业律师承办此案。律师通过细致梳理证据材料、制定周密维权方案并提起诉讼,最终为受援人争取到56万余元赔偿款。
        【处理问题及结果】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双管齐下:一方面,积极与受援人深入沟通,全面搜集有利证据;另一方面,反复研究案情,检索类案裁判及相关法律规定,夯实代理意见。
        在律师强力推动下,一审法院依法确认视力残疾的未成年人陆某宏属“无劳动能力”人员,支持被抚养人索赔20年生活费的诉请,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受援人共计56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未成年人抚养费应计算至18周岁”及“精神抚慰金应按责扣减”为由提起上诉。经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受援人成功获得全部赔偿款56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承办律师积极履行代理职责,通过有效辩护意见推动人民法院进一步明确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无劳动能力”的实质判断标准,即应基于被抚养人实际身体状况和生活来源能力进行认定,而非机械套用社会救助领域的特定标准。该裁判规则对保障重度残疾未成年人的长期生存权益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充分体现了司法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对生命权的充分尊重。(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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