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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12-08
2023-12-08 第04版:民生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本月起禁用“生鲜灯”,最高罚3万元

作者: 全媒体记者董晓芳 特约记者宋桂舟 通讯员胡峻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646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董晓芳  特约记者宋桂舟  通讯员胡峻  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12月1日起,集中市场开办者和各类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者禁止使用“生鲜灯”。
        在农贸市场、超市、生鲜店,有一种灯照射在生鲜食品上,其光照如同美颜滤镜一般,会让蔬果肉类看起来格外新鲜诱人,这种灯在行业内叫“生鲜灯”。这种“生鲜灯”会误导消费者对食品的真实色泽、质量等方面的判断。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新修订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于12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明确提出,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生鲜灯”就是属于上述能够改变蔬果肉类视觉效果的照明工具。
        《办法》施行之前,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提醒,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大型商超经营者等统一督促场内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所有在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畜禽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生鲜食用农产品的销售者对在用的照明灯具进行自查,对生鲜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在12月1日前整改完毕。
        《办法》施行后,生鲜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可通过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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