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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3-11-08
2023-11-08 第04版:民生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食安21条”守护师生“舌尖上的安全”

作者: 全媒体记者董晓芳 特约记者宋桂舟 通讯员祁娇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723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董晓芳  特约记者宋桂舟  通讯员祁娇  近日,市市场监管局向全市学校发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二十一条提示(简称“食安21条”),持续推进我市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行动,保障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落实落地。
        “食安21条”包括明确落实各方责任、做好组织领导、严格落实配餐制度要求、做好从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做好“三防”及防异物、严格加工制作过程、严格索票索证及库房管理、严格食品添加剂管理、严格分餐(售饭)操作管理、严格食品留样管理、做好餐厨废弃物的处置、严格餐用具清洗消毒、做好场所和设备设施清洁维护等方面内容。
        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以学校资质申请办理,学校负责人为食品经营许可证法人,立即纠正以承包公司申报学校食堂经营许可的情况;学校食堂如果是承包公司经营,学校必须提供中标方式,与承包公司签订的合同,要求合同权责划分分明。
        各学校应设置有校长(园长)、食品安全副校长(副园长)和食品安全员等管理人员,以及学生代表、教职工代表或学生家长代表组成的学校膳食与食品安全管理委员会。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严格实行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还应建立家长陪餐制度。
        另外,各学校要严格加工制作过程,原料、半成品、成品及盛放容器和加工制作工具应区分标识明显、分开放置和使用。对所采购的食品原料进行验收,查验进货记录和合格证明文件。尽量减少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确需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落实食品添加剂“五专”管理(专人采购、专人领用、专柜上锁存放、专本登记使用记录、专称称量),禁止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等国家禁止在餐饮业使用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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