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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7 第03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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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首例“自洗钱”案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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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全媒体记者萧保轩 通讯员李杰 王世成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59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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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萧保轩 通讯员李杰 王世成 近日,孝昌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武某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进行宣判。该案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以来,我市首例获公诉并宣判的“自洗钱”案件。 孝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武某某为逃避打击而使用其儿子及丈夫的微信、支付宝账号接收毒资,并向罗某某转账,其行为构成洗钱罪。被告人罗某某明知其母亲武某某在贩卖毒品,在此过程中提供微信、支付宝账号,为武某某贩卖毒品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遂判决被告人武某某贩卖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某某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期间,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跨部门协作,积极协助办案机关深掘涉毒“自洗钱”犯罪案件线索,对关联人、账户进行调查协查,研判锁定犯罪行为人收取吸毒人员购毒款的违法事实,为案件侦、诉、判提供助力,推动了案件顺利宣判。 此例洗钱案的顺利宣判,有力提升了辖内反洗钱工作有效性,进一步强化了对洗钱犯罪活动法律威慑力,为贯彻落实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共同维护经济金融稳定、社会公平正义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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