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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11-30
2021-11-30 第04版:法治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房屋漏水真闹心 法官调解很给力

作者: 通讯员易小丽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745
        本报讯  通讯员易小丽  “感谢法官耐心调解,亲自上门走访,我的案件又快又好地解决了。”11月29日,当事人吴某接到法官回访电话时说。11月中旬,安陆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使得这起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今年5月16日,天降暴雨,吴某、王某夫妻二人购置的房屋所在楼栋的雨水管立管破损漏水,漏水进入第31楼,再进入吴某、王某居住的第30楼,造成吴某、王某房屋大面积受损。5月18日,经评估机构评估,损失共计12680元。吴某、王某找到某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因协商未果,遂于9月10日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维修费、鉴定费共计13880元。
        承办法官受案后,第一时间了解到双方矛盾焦点:物业公司认为原告的评估报告依据房屋刚漏水的现状作出,与事后自己委托评估公司作出评估报告的损失差距太大。承办法官迅速与双方当事人一同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验,对原告房屋的受损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考虑到原、被告是业主与物业关系,承办法官决定从化解纠纷、消除矛盾、利于小区和谐角度出发,一定要调解好该案。
        期间,承办法官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一方面结合现场勘查的房屋损失部位,分析两份评估报告存在差距原因,让双方清楚维修房屋需要的合理费用数额。另一方面从法律的角度分析,物业公司对楼栋的雨水管立管(公有部分)有管理、维修和养护义务,而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也应承担义务。最后着重阐明物业公司与业主在同一小区,好比一家人,双方应以诚相待、以友相伴、以和为贵,共建和谐小区环境。
        承办法官前后进行了三次调解,摆事实、讲法理、说人情,通过不懈努力,最终双方互相谅解,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某物业公司签订协议当日赔偿原告损失7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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