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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1-11-30
2021-11-30 第04版:法治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公益诉讼诉前磋商 受损生态及时修复

作者: 全媒体记者郑玉欢 通讯员陆成雄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839
        本报讯  全媒体记者郑玉欢  通讯员陆成雄  11月17日,两名“电捕鱼”案当事人按照汉川市检察院与市渔政执法大队达成的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协议,在汉江汉川段人工增殖放流点放生了94公斤成鱼和4万尾幼鱼苗。至此,该案案发后仅15天就修复了受损生态,履行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11月2日22时许,吴某新、王某文在汉江汉川段庙头镇人二村水域(属于汉江汉川段禁渔期、禁渔区、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使用电捕鱼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王某文被汉川市渔政执法大队现场查获,吴某新跳水逃逸,现场查获4.7公斤小杂鱼。11月5日,吴某新主动到汉川市渔政执法大队投案,并如实交待了电捕鱼的事实。
        该案发生后,汉川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考虑到生态修复的实际效果和可操作性,在与市渔政执法大队沟通交流后,决定对该“电捕鱼”当事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而是进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推动受损生态尽快修复。
        11月11日,汉川市检察院收到了市渔政执法大队提出的生态修复意见和方案。15日,该院依法询问当事人吴某新、王某文,两人均愿意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16日,市检察院与市渔政执法大队举行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磋商会,针对当事人吴某新、王某文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达成生态修复磋商协议。17日,吴某新、王某文在办案检察官和渔政执法人员监督下,按照磋商会议纪要,在汉江人工增殖放流点放生了鲫鱼、鳜鱼等94公斤成鱼和4万尾幼鱼苗,履行了生态修复的民事赔偿责任。
        汉川市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官杨志华表示,修复受损生态是“电捕鱼”案当事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一种形式,既可通过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法院判令来执行,也可通过检察院与行政部门进行公益诉讼诉前磋商来督促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但“刑附民”诉讼方式用时长,少则半年长则一两年,而“诉前磋商”方式,10天半月就可让当事人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既提高了工作效率,又节约了司法资源,还能发挥好警示教育的及时性、针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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