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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第04版:法治新闻 【字体】大 |默认 |
微信群里出言不逊

法院判决:影响名誉该道歉

作者: 通讯员胡柏松 易小丽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1008
        本报讯  通讯员胡柏松  易小丽  8月10日,安陆法院李店法庭就成功调解了一起关于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名誉权纠纷案。
        2021年6月,安陆某小区业主李某因停车收费问题与物业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李某认为物业公司几次重复收取停车费,且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不应该再收取费用。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则称,每次都是按照车辆进入小区次数据实收费,双方为此争论不休,以致发生口角。
        随后的一段时间里,李某与物业工作人员仍为收费问题争吵,矛盾不断加剧。“物业公司本身对小区服务就不到位,门卫室里对车辆进入小区拍照的系统时有故障,导致记录的数据不准确,收取费用不合理。”带着满肚子的怨气,李某在小区500人的业主微信群里,针对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及物业公司发表不当言论,引发业主围观,造成不良影响。之后,李某又为费用问题到物业公司办公室理论,并说了一些过激语言,影响了正常工作秩序。物业公司为此气愤不已,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公开道歉,并赔偿停车收费工作人员个人精神损失3000元,赔偿物业公司员工精神损失6000元。
        承办法官受理该案后,考虑到双方同在一个小区工作生活,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如同影子总是跟着身体一样”紧密相连,也似如“远亲不如近邻,近邻不抵对门”的邻居关系,处理不好势必影响小区的和谐和社会的稳定。经过实地走访,查看小区门卫室记录,法官围绕双方争议的焦点,从“事、理、情”角度,与双方拉家常、说事理、讲法律,让当事人“消消气”“降降温”。
        “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名誉权保护同样适用于微信、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言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一旦越过法律红线,便要为自己的言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生活中难免产生纠纷,应当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经过法官耐心地释法明理,李某承认自己是在网络平台上对物业公司作出不当评论,的确对某工作人员的名誉造成损失,愿意当即赔礼道歉,物业公司及工作人员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协商后同意由李某在小区业主微信群公开向物业公司及工作人员赔礼道歉。至此,一场火药味十足的名誉权纠纷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成功化干戈为玉帛。法官提醒>>>>
        随着微信、QQ等聊天软件的普及,市民在公众平台和场合一定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不要因为一时冲动,在微信群、朋友圈、抖音等网络平台随意发表不当的个人言论。如若对公民或法人的名誉权造成侵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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