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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第06版:法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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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梦首例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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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郑玉欢通讯员李莹莹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8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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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郑玉欢 通讯员李莹莹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再转手牟利。近日,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一案宣判。法院判处被告人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6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判处被告人丁某罚金20000元。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万某某及丁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分别支付赔偿款53655元、11795元、2340元,彻底删除所有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并在市级以上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9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万某某数次向张某甲等人购买、获取公民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的个人信息,其妻丁某协助其发布相关帖文,后万某某将购买、获取的个人信息倒卖给张某乙等人,张某乙再将个人信息倒卖给他人。通过此种方式,万某某非法获取、出售、提供的个人信息记录达433689条;张某甲非法获取、出售、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记录达27734条;张某乙非法获取、出售、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记录达581383条。 公诉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丁某非法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公民个人信息的泄漏和传播,损害了公共利益,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2020年12月,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万某某、张某甲、张某乙、丁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云梦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审判机关认为,被告人万某某等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信息,情节严重,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被告人上述行为不仅侵害了不特定公民个人信息和隐私等人格权利,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因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全部的诉讼请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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