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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5 第02版:时政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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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犯获刑25年 |
应城法院对肖作军、胡绪喜等29人涉黑案一审宣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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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记者王琦 通讯员涂海燕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7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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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王琦 通讯员涂海燕 12月20日,应城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肖作军、胡绪喜等29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判处被告人肖作军、胡绪喜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27名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以来,被告人肖作军默许胡绪喜纠集李子应、刘时平、陈小钟、何江、胡斐等有违法犯罪前科及社会闲散人员,逐渐形成了以肖作军、胡绪喜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层次分明、分工明确,通过给组织成员提供住宿、发放工资、对参与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成员提供高额奖励等手段,笼络人心、强化控制,并为组织成员疏通关系、准备作案工具、提供作案经费等,先后在潜江市多地有组织地实施聚众斗殴、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等作案25起,致1人死亡、17人受伤,其中重伤2人、轻伤6人。该犯罪组织长期利用多种违法手段聚敛财富,采取对当地建材市场的非法控制、开设赌场等手段,积累巨额财富,通过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暴力犯罪,扩大组织影响、维护经济利益,形成了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模式,严重扰乱了当地社会生活、经济秩序,影响极其恶劣。 法院经审理认为,以被告人肖作军、胡绪喜为首的犯罪团伙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肖作军、胡绪喜作为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罪行处罚,其他被告人应当对各自所犯的罪行承担相应责任。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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