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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 第08版:专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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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掉“金三角恶之花” |
——汉川警方摧毁黄某军涉恶贩毒组织纪实 |
作者:
记者贾国红 王峰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26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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抓捕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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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查获的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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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贾国红 王峰
汉川市西江乡北河村,位于该市西北边陲,与武汉市蔡甸区、仙桃市接壤,原是一个闭塞的三市结合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随着湖北省第一条高速公路——宜黄高速建成通车和北河出口的开通,这片沉睡的土地开始苏醒。近年来,武汉服装加工业外迁,汉川市积极对接,北河工业园应运而生,伴随着经济的崛起,各种娱乐场所蓬勃兴起,许多不法分子也盯上了这方“宝地”,其中有一个以KTV为掩护,表面上从事正常业务,内在却是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危害当地多年。汉川警方密切联系群众,经过缜密侦查,一举打掉了这个团伙。
KTV会所暗藏“毒瘤”
在北河工业园,有一家名为“江汉明珠”的KTV会所,会所由黄某军、陈某某、喻某某等人共同出资。 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28日期间,黄某军在该会所向他人贩卖毒品“K粉”、“神仙水”(以下简称“毒品”),他还容留“嗨妹”陪他人在包间吸毒、嗨歌,以牟取暴利。 作为经营者,黄某军主要负责会所经营、管理和购买毒品,同时聘用尹某、喻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陈某、盛某、颜某某、赵某某、杨某、刘某、龚某及李某、于某某等人协助贩卖毒品、管理场所和提供包括吸毒在内的相关“服务工作”。 2017年3月13日15时许,民警在该会所维也纳包房,将吸毒人员金某某、丁某、李某某、卢某某、陈某某、陈某等6人查获。经氯胺酮试剂现场检测,上述人员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017年5月23日10时许,民警又在该会所二楼,将吸毒人员尹某某、吕某某、马某、陈某、李某某、张某某、杜某某等7人查获。经氯胺酮试剂现场检测,上述人员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2017年9月28日22时许,林某某邀约倪某某、林某、邓某等人到该会所“嗨歌”,倪某某、倪某某、林某等人又分别邀约了多人一起随行,林某某打电话到会所预定好包间后,带领一行人来到会所三楼“夏威夷”包厢,在包厢容留杨某某、肖某、张某某、邓某、李某、白某、倪某某、吕某某、倪某某、林某、李某某、李某某、周某某等13人吸食毒品。经尿检,上列人员结果均呈阳性。当天23时许,黄某军、尹某、喻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陈某、盛某、颜某某、赵某某、杨某、刘某、龚某等人在该会所再次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抓获包括林某、殷某等在内32名吸毒人员。经现场检测,上述32人检测结果均呈阳性。盛某还主动交代了案发当天在“爱琴海”包厢向殷某和吴某等人贩卖毒品收取毒资5000元的犯罪事实。经统计,从2017年5月2日至案发,该会所通过贩卖毒品获取毒资共计773500元。 除了汉川的“江汉明珠”KTV会所,黄某军还在天门市侨乡经济开发区陈方村6组30号房屋的后院开设了一家KTV会所。他雇佣张某为会所工作人员,张某在该会所容留肖某、徐勇某等13人吸食毒品“K粉”和“神仙水”被民警当场抓获。
斗智斗勇
该案发生后,汉川市公安局剖析该案,发现该案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地点隐蔽。“江汉明珠”KTV坐落在汉川市西江乡北河工业园内,远离汉川城区,但靠近天门、仙桃等地,主要消费群体也是天门、仙桃等地人员,不易被汉川警方发现。二是场所私密。该KTV经营时间为晚上8时至次日凌晨4时左右,二楼和三楼的楼道间有防盗门,门内门外均有“保安”值守,有上三楼的客人来之后,门外保安会呼叫门内保安开门,三楼客人的吸毒行为不容易被他人发现,为容留他人吸毒创造了有利的客观条件。三是以正常经营掩饰犯罪经营。江汉明珠KTV二楼为正常的唱歌房间,一般收取房费288至388元左右,三楼房费为5888、6888、7888元不等,三楼房费均不含服务员、DJ、“小姐”和毒品等费用,三楼一个房随随便便消费就能上万元,通过二楼正常经营的掩饰,犯罪嫌疑人可以轻松牟取暴利。四是该案大多数嫌疑人年龄小、文化程度低。该案中,除首要分子和骨干成员之外,其他人员文化程度介于小学至高中之间,基本上年龄都在二十多岁,最小的仅有十六岁。 被抓后的黄某军并不承认自己犯下的罪行。他以为,只要自己不承认,就能逃避法律的处罚。然而现实是,在法律面前,所有的罪恶都会得到应有的审判。为了全面查清该团伙的活动情况,汉川市公安局专班民警先后辗转仙桃、天门、武汉、广州等地,连续奋战几个月,经过艰苦细致的调查,终于彻底查清了该团伙的网络结构和犯罪规律。与此同时,民警们采取调取通话记录、视频监控等方式收集固定了该团伙犯罪活动的大量证据,为之后的审讯和起诉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审讯工作仍然开展得异常艰难。主犯黄某军有犯罪前科,具备一定的反侦查能力,一直缄口不语,负隅顽抗。针对这一情况,审查组民警仔细分析了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及时调整策略,重新制定审讯方案,迫使黄某军交代了犯罪事实。
“毒瘤”除民心慰
汉川市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军、尹某、喻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陈某、盛某、颜某某、赵某某、陈某、杨某、刘某、龚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且多次向多人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该13名被告人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多名吸毒者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林某强、殷某明知他人吸毒,而分别为多名吸毒者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黄某军组织、领导该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系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尹某、盛某、喻某某、陈某某、陈某、颜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应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处罚;被告人陈某、刘某、龚某、杨某、赵某某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盛某、颜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尹某、喻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陈某、赵某某、陈某、杨某、刘某、龚某、林某某、殷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军、尹某、喻某某、陈某某、杨某某、陈某、盛某、颜某某、赵某某、陈某、杨某、刘某、龚某一人犯数罪,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最终,主犯黄某军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4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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