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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往期回顾:    高级检索   出版日期: 2020-10-29
2020-10-29 第02版:时政要闻 【字体】大 |默认 |
《孝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出台

允许“一照多址”“一址多照”

作者: 记者董晓芳 特约记者宋桂舟 来源:孝感日报 字数:1261
        记者董晓芳  特约记者宋桂舟

        10月22日,市政府印发《孝感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便利化,更大力度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发展环境。
        《规定》共二十七条,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全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规定》主要内容和亮点如下:

        实行登记申报承诺制

        为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化,《规定》明确推行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即对不涉及前置审批及安全、环保行业的市场主体申请设立、变更登记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申请人凭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允许线上线下一体化经营的市场主体以网址或实体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另外,《规定》还对涉及前置审批及安全、环保的行业等3种情形,不实行信息申报承诺。

        允许“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

        《规定》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和“一址多照”(凡能有效划分区间,作适当物理隔离,并明确编号的同一地址,可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有利于充分利用各类场所资源,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有利于推动电子商务等新兴经济业态创业发展。

        规范了“住改商”

        《规定》将住宅作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必须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物权等法律法规规定,做到安全、环保、不扰民。市场主体利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的,必须征得相邻权人或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

        发布禁设区域清单

        具有独立空间区隔的建筑物均可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法律法规禁止设立的除外。《规定》明确了10种经营情形的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止设立的区域。其中如——
        所有经营活动,禁止设立在非法建筑房屋、被鉴定确定为危险建筑房屋、被依法征收即将实施拆除的房屋、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品(含易燃易爆品、剧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禁止设立在居住场所建筑物内、人民防空工程内、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
        开办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禁止设立在中小学校园周边200米范围内、居民住宅楼(院)内。
        开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场所及生活垃圾填埋场所,禁止设立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开办畜禽养殖,禁止设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等。
        兴办产生恶臭、异味的修理业、加工业,禁止设立在居民区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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